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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2.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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