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9條,總統府應該置有秘書長一人,由總統指定承擔統籌總統府事務的責任,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同時,總統府也應該置有兩名副秘書長,其中一人由特別任命,另一人的職務等級應當比照簡任第14職等,以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針對此法條的第一項,總統府秘書長的職責是負責統籌總統府的所有事務並且指揮監督底下的職員。這表示秘書長具有在總統府中的最高權限和責任。他必須確保總統府運作順利並且有效執行總統的指示。 針對此法條的第二項,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中一名副秘書長由特別任命,另一名副秘書長的職務等級應當比照簡任第14職等。這表示副秘書長在總統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對於總統府的運作和事務處理具有負責的權限和職責。
總統府置編審十四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呈府備案各項規程、章則及各機關工作報告之審核、編輯等事項。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原條文僅置簡任副秘書長一人。近年以來,府內事務逐年增長,事繁責重,原置副秘書長一人,殊難因應實際需要,故參照行政院部、會例,將本條第二項副秘書長員額修正為二人,並定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襄助秘書長處理繁重事務。 三、將副秘書長修改為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緣由: (一)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係機關首長、副首長,並非如一般機關之幕僚長、副幕僚長。鑒於以往有曾任行政院院長者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曾任部、會首長及駐外特任級代表者調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現各院院長、副院長均係特任官,部、會中國防部副部長係上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亦為特任官。故將總統府副秘書長一人定為特任,俾符職務功能之需要。 (二)總統府附屬機關首長均係特任官,且五院秘書長亦為特任官,將二位副秘書長中之一人官等列為特任官,便於襄助秘書長協調。 (三)副首長二人均列為政務官之立法例: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首長均列為政務官。 (四)將二位副秘書長均列為政務官,便於羅致適任人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統府置編審十四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呈府備案各項規程、章則及各機關工作報告之審核、編輯等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原條文僅置簡任副秘書長一人。近年以來,府內事務逐年增長,事繁責重,原置副秘書長一人,殊難因應實際需要,故參照行政院部、會例,將本條第二項副秘書長員額修正為二人,並定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襄助秘書長處理繁重事務。 三、將副秘書長修改為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緣由: (一)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係機關首長、副首長,並非如一般機關之幕僚長、副幕僚長。鑒於以往有曾任行政院院長者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曾任部、會首長及駐外特任級代表者調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現各院院長、副院長均係特任官,部、會中國防部副部長係上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亦為特任官。故將總統府副秘書長一人定為特任,俾符職務功能之需要。 (二)總統府附屬機關首長均係特任官,且五院秘書長亦為特任官,將二位副秘書長中之一人官等列為特任官,便於襄助秘書長協調。 (三)副首長二人均列為政務官之立法例:僑務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首長均列為政務官。 (四)將二位副秘書長均列為政務官,便於羅致適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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