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0 條,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可雇用五至七名雇员。根据台灣法規資料庫,該條例最新版本为「衛生福利部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條文」,於2017年1月19日發布。根据该法條,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在雇用雇员人数上的限制是五至七人。这意味着秘書處可以雇用最少五名员工,最多七名员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