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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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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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稽勳委員會秘書處應任命一位人事管理員,並依照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處理人事事務。這表示該秘書處負責管理與組織內部人事有關的事務,包括招募、僱用、解僱等事項。根據《人事管理條例》,該人事管理員的委任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參考資料暫未提供第9條的例子。
- 人事管理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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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