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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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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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稽勳委員會應該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這些委員由國民政府遴聘,其中包括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作為當然委員。根據參考資料,稽勳委員會是負責進行勳章的評鑑和頒發工作的機構。委員由專業人士組成,並由相關政府部門選任。這些委員的任務是評估候選人是否符合頒發勳章的條件和標準。當然委員則是作為具有權威地位的高級官員,其角色是提供專業意見和指導。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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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