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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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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稽勳委員會應該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這些委員由國民政府遴聘,其中包括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作為當然委員。根據參考資料,稽勳委員會是負責進行勳章的評鑑和頒發工作的機構。委員由專業人士組成,並由相關政府部門選任。這些委員的任務是評估候選人是否符合頒發勳章的條件和標準。當然委員則是作為具有權威地位的高級官員,其角色是提供專業意見和指導。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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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