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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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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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3條,稽勳委員會應該組成一個由五名常務委員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這五名常務委員是由國民政府從委員中指定出來的。可參考的最新資料是《稽勳委員會法》的相關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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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