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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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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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了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及其下設的三個科,分別是審核科、登記科和總務科。每個科室都有不同的職掌和業務範圍。 審核科的職掌包括調查勳績事項、稽核勳績事項和審擬勳績事項。 登記科的職掌包括登記受勳人員的相關事項,以及勳章法規和圖說的編纂工作。 總務科的職掌包括處理文書的收發、分配、撰擬、編校和保管工作,負責印信的管理,處理出納和一般事務,以及處理會議相關事項。此外,總務科還擔任其他科室未包含的事項。 針對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本身。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審核科負責調查、稽核和審擬勳績相關事項,登記科負責登記受勳人員和勳章的相關事項,總務科負責處理各種文書事務、印信管理、出納和庶務、以及會議事項。這些職掌和業務範圍的詳細內容可根據該條例進一步瞭解。 參考資料: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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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