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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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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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可以解釋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的意思如下:根據該法條,稽勳委員會的秘書處置一位主任秘書,該職位由常務委員指派,負責處理秘書處的工作,並指揮、監督下屬的職員。另外,該法條還規定該秘書處應有五位秘書,同樣是由常務委員指派,以協助主任秘書分擔處務。 關於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參考資料,因為該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未被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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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