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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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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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包括三個科長,其中三人是經由薦任方式聘任的;此外,還有九個科員,其中三人是薦任方式聘任的,其餘則是委任方式聘任;另外,還有三到六個書記官,則是委任方式聘任的。具體的範例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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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