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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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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人員,在需要時可以向相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然而,其中專任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的二分之一。 這表示,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職位,可以從其他相關機關調派人員來擔任兼職。然而,這些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可以超過專任人員的二分之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要限制兼職人員的數量,以保持組織的正常運作。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職位,可以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專任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的二分之一。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有足夠人力資源來應對工作需求,同時也限制了兼職人員的數量,以維持組織運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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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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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