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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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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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人員,在需要時可以向相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然而,其中專任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的二分之一。 這表示,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職位,可以從其他相關機關調派人員來擔任兼職。然而,這些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可以超過專任人員的二分之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要限制兼職人員的數量,以保持組織的正常運作。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的職位,可以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專任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的二分之一。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有足夠人力資源來應對工作需求,同時也限制了兼職人員的數量,以維持組織運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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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