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1條,中央研究院評議會設有一位執行長,由評議會的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然後報請院長聘任。而聘任的評議員和評議會執行長都是擔任名譽職。 最新的資料可以參考中央研究院的網站或是相關法規條文的正式公告文件。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文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院士選舉經國民政府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院士選舉經總統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聘任評議員及評議會秘書,均為名譽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移列。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聘任評議員及評議會執行長,均為名譽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文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院士選舉經國民政府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院士選舉經總統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由原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移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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