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掌理之事項。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2條的規定,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有以下職掌: 一、議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學術計畫。 例如,評議會可以討論並制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項目和計畫,並確定其執行方式。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和工作改革事宜。 例如,評議會可以就研究組織的結構和功能進行討論,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促進國內外的學術合作和聯繫。 例如,評議會可以推動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和研究機構的合作,促進學術交流和聯繫。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例如,評議會可能根據中央政府的委託,制定相關的學術發展計劃和方案。 五、當中央研究院院長的任期屆滿、辭職或職位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 例如,當院長一職出現空缺時,評議會可以負責選舉新的院長候選人。 六、其他依照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定需要負責的事項。 例如,評議會可能負責處理與中央研究院組織相關的其他事項,根據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議和決策。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國外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之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 每一名譽院士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國外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之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每一名譽院士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六、其他依本法應由評議會訂定之附屬法規及掌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四條修正納入。 三、評議會為中央研究院之決策機構,地位重要。其所負任務,散見於本法各有關條文及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各有關規定。本條復設總括規定,足以涵蓋上列法條內容,使之更臻顯豁。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十條關於評議會職掌與組織之規定,足以代替現行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使法規合理簡化。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 六、其他依本法應由評議會訂定之附屬法規及掌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掌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國外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之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 每一名譽院士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國外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之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每一名譽院士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四條修正納入。 三、評議會為中央研究院之決策機構,地位重要。其所負任務,散見於本法各有關條文及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各有關規定。本條復設總括規定,足以涵蓋上列法條內容,使之更臻顯豁。本條及修正條文第十條關於評議會職掌與組織之規定,足以代替現行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使法規合理簡化。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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