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3條,中央研究院可以根據國家和學術發展的需求,設立各種研究所。研究所的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如果有新的研究所的設立或現有研究所的合併,需要經過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評估和通過,並且報請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019修正)》,中央研究院官方網站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秘書、總務事宜;秘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法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舉本院各研究所之名稱,頗與現實不符,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改採概括規定:依國家及學術發展需要設立各種研究所,使具彈性。 三、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作必要補充修正,明定研究所之設立或裁併,應經本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又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尚規定得增設「研究室」,研究室大都可附屬於相關研究所內,無獨立稱「研究室」之必要,故予刪除。 四、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係依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十一條而設立,民國二十四年並有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之制定。該評議會本於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各研究所所長及研究人員之資格,由評議會定之」之立法原意,詳細釐訂本院研究所之組織及人員編制、延聘升遷等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多年以來,向為本院研究所組織、人事制度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爰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特予定明。
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秘書、總務事宜;秘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法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一、就原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舉本院各研究所之名稱,頗與現實不符,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改採概括規定:依國家及學術發展需要設立各種研究所,使具彈性。 三、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作必要補充修正,明定研究所之設立或裁併,應經本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又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尚規定得增設「研究室」,研究室大都可附屬於相關研究所內,無獨立稱「研究室」之必要,故予刪除。 四、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係依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十一條而設立,民國二十四年並有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之制定。該評議會本於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各研究所所長及研究人員之資格,由評議會定之」之立法原意,詳細釐訂本院研究所之組織及人員編制、延聘升遷等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多年以來,向為本院研究所組織、人事制度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爰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特予定明。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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