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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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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2. 2.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3條,中央研究院可以根據國家和學術發展的需求,設立各種研究所。研究所的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如果有新的研究所的設立或現有研究所的合併,需要經過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評估和通過,並且報請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019修正)》,中央研究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4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秘書、總務事宜;秘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法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舉本院各研究所之名稱,頗與現實不符,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改採概括規定:依國家及學術發展需要設立各種研究所,使具彈性。   三、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作必要補充修正,明定研究所之設立或裁併,應經本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又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尚規定得增設「研究室」,研究室大都可附屬於相關研究所內,無獨立稱「研究室」之必要,故予刪除。   四、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係依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十一條而設立,民國二十四年並有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之制定。該評議會本於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各研究所所長及研究人員之資格,由評議會定之」之立法原意,詳細釐訂本院研究所之組織及人員編制、延聘升遷等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多年以來,向為本院研究所組織、人事制度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爰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特予定明。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 核定名詞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秘書、總務事宜;秘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法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就原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列舉本院各研究所之名稱,頗與現實不符,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改採概括規定:依國家及學術發展需要設立各種研究所,使具彈性。   三、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作必要補充修正,明定研究所之設立或裁併,應經本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又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尚規定得增設「研究室」,研究室大都可附屬於相關研究所內,無獨立稱「研究室」之必要,故予刪除。   四、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係依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十一條而設立,民國二十四年並有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之制定。該評議會本於本院組織法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各研究所所長及研究人員之資格,由評議會定之」之立法原意,詳細釐訂本院研究所之組織及人員編制、延聘升遷等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多年以來,向為本院研究所組織、人事制度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爰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特予定明。

(0901004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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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