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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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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2. 2.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3. 3.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的組織及研究人員的職位配置。根據該條第 1 項,中央研究院研究所可置所長、副所長、籌備處主任等職位,這些職位是由院長聘任的。而在籌備設所的期間,可以設置籌備處主任和副主任。根據第 2 項,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五等。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後,需要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和院務會議審議,最後由院長聘任。然而,對於研究助理和助理職位的聘任,則可以委由中央研究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此外,根據第 3 項,各研究所在必要時可以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以上資料參考自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5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中央研究院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並得置副所長,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研究人員等級原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助理員四等(見中央研究院原有之研究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將研究人員之等級納入本院組織法內,設明文規定。除研究員、副研究員名稱一仍其舊外,對於助理研究員及助理員之名稱,略加調整,分別稱為研究助理及助理。另於研究助理之上,增加助研究員一級。其學歷資格亦較研究助理(即以前之助理研究員)為高。目的在使甫獲高級學位者,或其他富有研究潛力者,增加歷練機會,藉能造就新進優秀人才。故本院一般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其學歷資格、升等及續聘條件等,分別規定於本院組織法及研究所組織規程以內。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並得置副所長,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0950103 修正)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立法理由第一項增列籌備處得置副主任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另並就所長、副所長、主任、副主任之人數作明文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中央研究院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研究人員等級原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助理員四等(見中央研究院原有之研究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將研究人員之等級納入本院組織法內,設明文規定。除研究員、副研究員名稱一仍其舊外,對於助理研究員及助理員之名稱,略加調整,分別稱為研究助理及助理。另於研究助理之上,增加助研究員一級。其學歷資格亦較研究助理(即以前之助理研究員)為高。目的在使甫獲高級學位者,或其他富有研究潛力者,增加歷練機會,藉能造就新進優秀人才。故本院一般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其學歷資格、升等及續聘條件等,分別規定於本院組織法及研究所組織規程以內。

(0901004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0950103 修正)

第一項增列籌備處得置副主任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另並就所長、副所長、主任、副主任之人數作明文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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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