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5條的規定,中央研究院在各研究所的學術發展需要時,可以任命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中央研究院自行規定。此條款還規定了在研究所筹备阶段也適用前述规定。 關於這段法條,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研究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得在前條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 前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研究所籌備處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除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特聘研究員之增設,旨在鼓勵現有研究人員之傑出成就,並便於延攬國內外卓越學術人才,參加研究行列。
中央研究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得在前條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 前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研究所籌備處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除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特聘研究員之增設,旨在鼓勵現有研究人員之傑出成就,並便於延攬國內外卓越學術人才,參加研究行列。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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