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6條,以下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設立程序。 根據該條規定,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設立程序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照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的資格。 根據該條規定,研究所所長、副所長以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的資格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照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 三、各種研究人員的資格。 根據該條規定,各種研究人員的資格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照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的編制。 根據該條規定,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人員編制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照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 參考資料: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6條的規定,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相關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照研究所組織規程訂定。該規定確定了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設立程序、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的資格、各種研究人員的資格,以及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人員編制。
左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係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係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修正。 三、研究所組織規程乃本組織法授權訂定之附屬法規。本院進行研究工作,必須據之為辦事準則,性質重要。故特於本修正條文明定該規程所應包含之內容。 四、按現行研究所組織規程,係本院評議會所制定,而評議會則依本院原有組織法第十一條及民國二十四年政府公布之評議會條例正式成立。該評議會依上開法律所示原則,釐定本院研究所之組織、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之編制,以及各種人員之聘任、升等各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向為本院行政管理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故本院組織法居於母法地位,內容提綱契領,例不能多涉瑣細,賴有子法為之補充,俾可相輔而行。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院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款規定中央研究院各種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之設立,須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原條文將「研究所」誤繕為「研究院」,爰予以修正之。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十四條之修正,於第二款後段增列「副主任」之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係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係就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修正。 三、研究所組織規程乃本組織法授權訂定之附屬法規。本院進行研究工作,必須據之為辦事準則,性質重要。故特於本修正條文明定該規程所應包含之內容。 四、按現行研究所組織規程,係本院評議會所制定,而評議會則依本院原有組織法第十一條及民國二十四年政府公布之評議會條例正式成立。該評議會依上開法律所示原則,釐定本院研究所之組織、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之編制,以及各種人員之聘任、升等各事項,定名為「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向為本院行政管理及進行研究工作之重要依據。故本院組織法居於母法地位,內容提綱契領,例不能多涉瑣細,賴有子法為之補充,俾可相輔而行。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央研究院各種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之設立,須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原條文將「研究所」誤繕為「研究院」,爰予以修正之。
配合本法第十四條之修正,於第二款後段增列「副主任」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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