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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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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
  2. 2.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7條,中央研究院可以根據學術發展的需要設立各種研究中心。每個研究中心應該有一位主任,並且可以有一位至兩位副主任。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的職級分等和審聘程序與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相同。 這意味著研究中心的成立和運作需要經過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通過,並由院長核定。具體的籌備、設置、裁併程序以及研究中心的組織規程,都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審議才能生效。 這是根據最新的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定,在中央研究院的官方網站(http://www.sinica.edu.tw/)上可以找到詳細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外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各研究所原有「學術諮詢委員會」之組成。新成立之研究所在籌備期中,並組有籌備處之學術諮詢委員會,其性質任務與研究所設立者,亦復相同。為總責成,爰規定學術諮詢總會之設置,直屬於院長,以評估學術發展方針,協助各研究所處理學術審查及策劃國內外學術聯繫合作事宜。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研究人員,其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   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3 修正)

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   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研究中心得置副主任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 核定名詞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各研究所原有「學術諮詢委員會」之組成。新成立之研究所在籌備期中,並組有籌備處之學術諮詢委員會,其性質任務與研究所設立者,亦復相同。為總責成,爰規定學術諮詢總會之設置,直屬於院長,以評估學術發展方針,協助各研究所處理學術審查及策劃國內外學術聯繫合作事宜。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3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研究中心得置副主任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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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