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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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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
  2. 2.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
  3. 3.前項各級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8條,中央研究院可以聘用研究技術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研究技術人員的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需要由院務會議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相關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 18 條(95.01.18)

立法沿革 2

(0790117 全文修正)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左列事項: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按時向評議會提出報告。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四、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五、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學術諮詢總會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   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   前項各級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該院目前除研究人員得依教師聘任規定,以學經歷進用外,其餘行政、技術人員均係依公務員任用規定,須具考試及格資格始能進用。惟甚多高科技貴重精密儀器之維修操作,以及實驗器材之設計製造等,均需特具專才之技術人員始能勝任。此類人員或因用人考試缺乏相關領域,或因其就業管道較廣而不易延攬,爰增列得置「研究技術人員」之規定,以免此類目前以約聘僱方式進用之人員,常因屬非正式編制內人員而無法久任,影響研究工作之推動。

  • 核定名詞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學術諮詢總會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該院目前除研究人員得依教師聘任規定,以學經歷進用外,其餘行政、技術人員均係依公務員任用規定,須具考試及格資格始能進用。惟甚多高科技貴重精密儀器之維修操作,以及實驗器材之設計製造等,均需特具專才之技術人員始能勝任。此類人員或因用人考試缺乏相關領域,或因其就業管道較廣而不易延攬,爰增列得置「研究技術人員」之規定,以免此類目前以約聘僱方式進用之人員,常因屬非正式編制內人員而無法久任,影響研究工作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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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