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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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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2. 2.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3.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4. 4.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的評議會組織及聘任評議員的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當然評議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并由院長擔任評議會議長。根據第2項,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3項規定了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的補選程序,由評議會補選並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根據第4項,聘任評議員的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評議會是中央研究院的一個組織單位,其成員主要由當然評議員和聘任評議員組成。當然評議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和各研究中心主任,並由院長擔任評議會的議長。聘任評議員則由院士選舉產生,由中央研究院向總統提請聘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如果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缺位,評議會將進行補選並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將補足原任期。關於聘任評議員的選舉辦法和評議會的會議規則,則由評議會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中央研究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7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另定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納入;專條規定評議會之組織及評議員之產生等事項,使其簡化。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0950103 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為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以符實際需要。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另定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納入;專條規定評議會之組織及評議員之產生等事項,使其簡化。

(0901004 全文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0950103 修正)

增列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為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以符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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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