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的評議會組織及聘任評議員的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當然評議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并由院長擔任評議會議長。根據第2項,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3項規定了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的補選程序,由評議會補選並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根據第4項,聘任評議員的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評議會是中央研究院的一個組織單位,其成員主要由當然評議員和聘任評議員組成。當然評議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和各研究中心主任,並由院長擔任評議會的議長。聘任評議員則由院士選舉產生,由中央研究院向總統提請聘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如果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缺位,評議會將進行補選並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將補足原任期。關於聘任評議員的選舉辦法和評議會的會議規則,則由評議會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中央研究院官方網站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另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納入;專條規定評議會之組織及評議員之產生等事項,使其簡化。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為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以符實際需要。
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另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為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一、就原條文第十一條修正。 二、將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納入;專條規定評議會之組織及評議員之產生等事項,使其簡化。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增列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為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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