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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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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分組情況。根據該法規,中央研究院院士被分為四組,分別是數理科學組、工程科學組、生命科學組和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每個組的名額是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來定的。這個規定確保了不同領域的專家和學者能夠公正地參與中央研究院的工作和決策。這種分組方式有助於確保院士的多元性和專業性,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廣度。 有關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資料可參考中央研究院官方網站或台灣法律資料庫等相關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7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設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個人名譽會員: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要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個人名譽會員。   (二)團體名譽會員:國內科學研究機關或團體,對科學有相當之設備及重要之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團體名譽會員。

(0321029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或主持科學研究有重大之成績,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名譽會員。   二、外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外國會員。   每一名譽會員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或評議員各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或評議員各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左列三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組。   二、生物組。   三、人文組。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十條修正條次。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三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生命科學組。   三、人文及社會科學組。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231 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修正序文文字。   二、目前院士選舉係將基礎與工程及應用科學相關各領域合為數理科學組,惟鑑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學術處有自然、工程、生物及人文四個處,教育部國家講座得獎人,亦依領域分自然、工程、生物及人文社會等領域,且參酌美國、英國、澳洲等國皆設有國家級工程領域院士之稱號,為彰顯工程學研究對於科技及產業發展之重要性,鼓勵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科學家在研究上精益求精,提升我國工程科學之研究水準與國際地位,爰修正原條文,增設「工程科學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設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個人名譽會員: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要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個人名譽會員。   (二)團體名譽會員:國內科學研究機關或團體,對科學有相當之設備及重要之貢獻,經本院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團體名譽會員。

(0321029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或主持科學研究有重大之成績,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名譽會員。   二、外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外國會員。   每一名譽會員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或評議員各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或評議員各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0790117 全文修正)

就原條文第十條修正條次。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231 修正)

一、原條文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修正序文文字。   二、目前院士選舉係將基礎與工程及應用科學相關各領域合為數理科學組,惟鑑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學術處有自然、工程、生物及人文四個處,教育部國家講座得獎人,亦依領域分自然、工程、生物及人文社會等領域,且參酌美國、英國、澳洲等國皆設有國家級工程領域院士之稱號,為彰顯工程學研究對於科技及產業發展之重要性,鼓勵工程及相關應用科學領域之科學家在研究上精益求精,提升我國工程科學之研究水準與國際地位,爰修正原條文,增設「工程科學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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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