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職權,包括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選舉評議員、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以及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院士有關院士會議的規則,需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並由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外國科學專家在科學上有重大之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過半數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名譽通信員。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基金,最低限度為一千萬元,其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左: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 二、將第二項條文修正為「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外國科學專家在科學上有重大之發明或貢獻,經本院評議員過半數之提議全體一致之通過,得被選為本院名譽通信員。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基金,最低限度為一千萬元,其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一、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 二、將第二項條文修正為「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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