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9條的規定: 1. 中央研究院可以設置名譽院士,這表示中央研究院可以給予某些人特殊的榮譽地位,以表彰他們在學術上的傑出貢獻。 2. 如果一位外國學者專家在學術上有重大的貢獻,並經過院士們的推薦和過半數院士的通過,可以被選為名譽院士。 3. 每一位被選為名譽院士的候選人,他們當選的理由應該公開公告。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我找到了中央研究院官網上的一個公告,其中公告了選舉某位學者為名譽院士的理由。這個公告提到該學者在他的研究領域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並且引領了該領域的發展。這個公告的存在符合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9條對名譽院士當選理由公開的規定。
中央研究院最小限度之基金定為五百萬元,基金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議訂國家學術之方針。 四、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議訂國家學術之方針。 四、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國外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每一名譽院士當選理由,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條次。
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外國學者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提議,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 每一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研究院最小限度之基金定為五百萬元,基金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議訂國家學術之方針。 四、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議訂國家學術之方針。 四、受政府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就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條次。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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