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中央研究院院士的選舉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評議員至少五人以上可以提名候選人。然後,這些提名候選人的名單需要經過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審定。至於具體的院士選舉辦法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來制定。這些規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過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60001。 2.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取自https://www2.sinica.edu.tw/as_doc/asa/ASA-N020.pdf。
本院設研究所如左: (一)、物理研究所。 (二)、化學研究所。 (三)、工程研究所。 (四)、地質研究所。 (五)、天文研究所。 (六)、氣象研究所。 (七)、歷史語言研究所。 (八)、國文學研究所。 (九)、考古學研究所。 (十)、心理學研究所。 (十一)、教育研究所。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所。 (十三)、動物研究所。 (十四)、植物研究所。 本院於必要時,得設其他研究所。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一次由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選舉之,其名額為八十人至一百人,嗣後每年由院士選舉,其名額至多十五人。
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一次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選舉之,其名額為八十人至一百人,嗣後每年由院士選舉,其名額至多十五人。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七條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並公告之。 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 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大學之定義,已含括獨立學院,是以,原條文第一項中各大學已含獨立學院,爰刪除「各獨立學院、」之文字。 二、將院士提名規定由「……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修正為「……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以增彈性,並應實際運作需要。 三、本院評議會審定之院士候選人,並非最後當選名單,且提名係屬被動性質,院士候選人在各自學術領域上,都有相當高的成就,為尊重院士候選人,及參酌國際知名獎項(如諾貝爾獎)候選人採不公開通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條文中有關候選人應公告之規定。
本院設研究所如左: (一)、物理研究所。 (二)、化學研究所。 (三)、工程研究所。 (四)、地質研究所。 (五)、天文研究所。 (六)、氣象研究所。 (七)、歷史語言研究所。 (八)、國文學研究所。 (九)、考古學研究所。 (十)、心理學研究所。 (十一)、教育研究所。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所。 (十三)、動物研究所。 (十四)、植物研究所。 本院於必要時,得設其他研究所。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一次由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選舉之,其名額為八十人至一百人,嗣後每年由院士選舉,其名額至多十五人。
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一次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選舉之,其名額為八十人至一百人,嗣後每年由院士選舉,其名額至多十五人。
就原條文第七條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一、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大學之定義,已含括獨立學院,是以,原條文第一項中各大學已含獨立學院,爰刪除「各獨立學院、」之文字。 二、將院士提名規定由「……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修正為「……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以增彈性,並應實際運作需要。 三、本院評議會審定之院士候選人,並非最後當選名單,且提名係屬被動性質,院士候選人在各自學術領域上,都有相當高的成就,為尊重院士候選人,及參酌國際知名獎項(如諾貝爾獎)候選人採不公開通例,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條文中有關候選人應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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