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5條,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若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央研究院網站上的院士名單,最近的院士選舉於2020年進行,選出40位新的院士。這些院士由院士會議選舉產生,並且院士會議由院長主持。若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則由副院長代理主持。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為全國最高學術評議機關,以院長聘任之,國內專門學者三十人組織之。 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本院直轄之學術研究機關主任為當然評議員,評議員條例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中央研究院院長及其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之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所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之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所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三十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一、就原條文第六條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條文。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三十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條院士增設「工程科學組」,共計分四組,為不影響每組得選舉之名額,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每次院士選舉名額,由至多三十人修正為至多四十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為全國最高學術評議機關,以院長聘任之,國內專門學者三十人組織之。 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本院直轄之學術研究機關主任為當然評議員,評議員條例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之評議員三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中央研究院院長及其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之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所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之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所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在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一、就原條文第六條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條文。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配合第七條院士增設「工程科學組」,共計分四組,為不影響每組得選舉之名額,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每次院士選舉名額,由至多三十人修正為至多四十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