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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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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2. 2.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4條,中央研究院設置院士,有以下幾種資格進行選舉: 1. 對於專習的學術領域,有特殊的著作、發明或者貢獻。 2. 對於專習學術領域的機關進行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並且成績卓著。 依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中央研究院的院士是終身名譽職。這意味著一旦當選為院士,即可終身擔任此職位。這項規定旨在肯定院士們在學術界的卓越成就,並鼓勵他們做出更多的貢獻。

立法沿革 7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會計、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0251002 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09 制定)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會計、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0251002 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0321029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360313 全文修正)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4312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0790117 全文修正)

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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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