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4條,中央研究院設置院士,有以下幾種資格進行選舉: 1. 對於專習的學術領域,有特殊的著作、發明或者貢獻。 2. 對於專習學術領域的機關進行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並且成績卓著。 依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中央研究院的院士是終身名譽職。這意味著一旦當選為院士,即可終身擔任此職位。這項規定旨在肯定院士們在學術界的卓越成就,並鼓勵他們做出更多的貢獻。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會計、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左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會計、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總幹事一人,受院長之指導,執行全院行政事宜,設幹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書、庶務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就原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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