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0條的規定,中央研究院擁有學術諮詢總會,該總會的組成包括一位主任委員和兩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選任由院長根據總會委員的聘任提名而定,主要協助院長處理本院的學術發展和審議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院網站,https://www.sinica.edu.tw/about/index.html
中央研究院設總辦事處,下設秘書組、公共事務組、總務組及計算中心,辦理本院行政工作;各組及中心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總辦事處為執行行政工作之重要單位,以下分設秘書、公共事務、總務三組及一個計算中心。此外,尚有會計、人事兩室,所有人員職稱、職等及其職掌等,均於本院組織法內詳加釐定。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按時向評議會提出報告。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四、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五、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有關學術諮詢總會副主任委員員額,依體例及現況人數,刪除「一人或」等文字規定。 二、配合第十九條修正,將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修正為由本院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 三、原條文體例以各款明列學術諮詢總會之任務,較為僵化,為期彈性因應本院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以「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取代各款規定,並於條末規範,不再分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總辦事處為執行行政工作之重要單位,以下分設秘書、公共事務、總務三組及一個計算中心。此外,尚有會計、人事兩室,所有人員職稱、職等及其職掌等,均於本院組織法內詳加釐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有關學術諮詢總會副主任委員員額,依體例及現況人數,刪除「一人或」等文字規定。 二、配合第十九條修正,將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修正為由本院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 三、原條文體例以各款明列學術諮詢總會之任務,較為僵化,為期彈性因應本院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以「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取代各款規定,並於條末規範,不再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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