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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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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2. 2.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 1. 学术咨询总会应设一名执行秘书,职位为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副执行秘书三名,职位为简任第十二职等;所需工作人员应从本院内部调派。 2. 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可以由研究员兼任,依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指示,办理前条所列事项。 参考资料: -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 中央研究院网站 (https://www.sinica.edu.tw/) 范例:根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执行秘书和副执行秘书的职位分别为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和简任第十二职等。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需要的工作人员应从中央研究院的内部调派。此外,执行秘书和副执行秘书可以由研究员兼任,并承担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指示,负责办理学术諮詢總會的事项。例如,当执行秘书的职位空缺时,中央研究院可以从其中的研究员中选派一名担任该职位。

立法沿革 4

(0790117 全文修正)

秘書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處理、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稿撰擬、覆核及彙報事項。   三、關於院務會議及各種重要會議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收發、分配、繕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六、關於資料蒐集、研究、分析、編譯及報導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八、關於考試院及學術機關委託審查著作或發明擬辦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秘書組織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3 修正)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增列學術諮詢總會得置副執行秘書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並分項敘寫。

(1021231 修正)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副執行秘書員額規定,依體例及現況人數,刪除「二人或」等文字。另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改於編制表規範,酌作文字修正。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秘書組織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103 修正)

增列學術諮詢總會得置副執行秘書之規定,以符實際需要,並分項敘寫。

(1021231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副執行秘書員額規定,依體例及現況人數,刪除「二人或」等文字。另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改於編制表規範,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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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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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1 條規定:「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