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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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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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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找不到提到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2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790117 全文修正)

公共事務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安全防護、電機維護、衛生醫務管理及員工保健事項。   二、關於圖書、儀器購置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研究器材製造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實驗動物購置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整編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共事務組織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總辦事處,下設秘書組、公共事務組、總務組、學術事務組、計算中心及儀器服務中心,辦理本院行政工作;各組及中心得分科辦事。   總辦事處各組及中心之職掌,均於本院處務規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調度使用中央研究院精密儀器,於總辦事處下加設「儀器服務中心」,俾便協調管理。另為整合全院圖書之採購與管理,於總辦事處下加設一學術事務組。

(10212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三、機關隸屬關係。四、機關權限及職掌。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茲參照上開規定,將本條設總辦事處與下設各單位及其職掌之規定刪除,並保留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90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共事務組織職掌。

(0901004 全文修正)

為有效調度使用中央研究院精密儀器,於總辦事處下加設「儀器服務中心」,俾便協調管理。另為整合全院圖書之採購與管理,於總辦事處下加設一學術事務組。

(102123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三、機關隸屬關係。四、機關權限及職掌。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茲參照上開規定,將本條設總辦事處與下設各單位及其職掌之規定刪除,並保留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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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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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