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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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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5 條是什麼。

立法沿革 3

(0790117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組主任三人,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高級管理師二人或三人,高級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十人,編審四人至六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編審三人,技正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由高級分析師或高級管理師兼任;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維護工程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五十四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技士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資料輸入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僱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調整編制員額。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2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90117 全文修正)

就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調整編制員額。

(0901004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123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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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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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