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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5 條是什麼。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組主任三人,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高級管理師二人或三人,高級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十人,編審四人至六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編審三人,技正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由高級分析師或高級管理師兼任;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維護工程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五十四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技士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資料輸入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僱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立法理由就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調整編制員額。
中央研究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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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就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調整編制員額。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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