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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6條,我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設人事室。
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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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設人事室。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本條規定,並保留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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