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8條,在民國79年1月26日之前已被遴用的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了已取得任用資格的人,其他人可以繼續任原職直到離職為止。根據這條法規,只有已經通過相應考試或銓敘審定的人才能夠繼續任職,其他人則需要符合新的條件才能夠繼續留任。例如,如果某位技術人員在79年1月26日之前已經取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那麼他就可以繼續在中央研究院任職直到離職。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新增。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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