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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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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8條,在民國79年1月26日之前已被遴用的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了已取得任用資格的人,其他人可以繼續任原職直到離職為止。根據這條法規,只有已經通過相應考試或銓敘審定的人才能夠繼續任職,其他人則需要符合新的條件才能夠繼續留任。例如,如果某位技術人員在79年1月26日之前已經取得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那麼他就可以繼續在中央研究院任職直到離職。

立法沿革 2

(0790117 全文修正)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90117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010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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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