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9條,中央研究院設有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且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成立其他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所需要的工作人員,都會從中央研究院內部的員額中調充。這表示委員會的成員和相關人員都是中央研究院內部的人選,而且這些人員的調動是根據中央研究院的內部員額安排而進行的。例如,如果設立一個新的委員會來處理研究院的某項業務,該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將會從原本在研究院其他部門工作的人員當中來調充。
本法修正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考試院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一、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新增。 二、本院總辦事處及各研究所行政人員,過去均乏依法銓定之任用資格,亦未辦理送審手續,因此無法與其他同類政府機關人員相互轉任,更不易吸收考試合格人員,以提高服務素質。對於行政人員之職稱、官職等、職掌、薪給等分別於本院組織法及研究所組織規程之相關條文內加以確定,以期符合現時考試用人制度。對於現有在職人員,已具任用資格者補行送審,其未具此一資格者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明定得由考試院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准共繼續擔任原職,直至其取得資格或離職為止。
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改於編制表規範,酌作本條末段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新增。 二、本院總辦事處及各研究所行政人員,過去均乏依法銓定之任用資格,亦未辦理送審手續,因此無法與其他同類政府機關人員相互轉任,更不易吸收考試合格人員,以提高服務素質。對於行政人員之職稱、官職等、職掌、薪給等分別於本院組織法及研究所組織規程之相關條文內加以確定,以期符合現時考試用人制度。對於現有在職人員,已具任用資格者補行送審,其未具此一資格者參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明定得由考試院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准共繼續擔任原職,直至其取得資格或離職為止。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改於編制表規範,酌作本條末段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