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所(處)於必要時得聘請兼任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通信研究員。兼任副研究員之資格依第八條之規定,兼任研究員之資格依第九條之規定。通信研究員之資格需具本院院士身分或獲其他相當榮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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