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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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2條,研究所(處)在必要時可以聘請兼任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通信研究員。兼任副研究員的資格依照第八條的規定,兼任研究員的資格則依照第九條的規定。通信研究員的資格需要具備中央研究院院士身分或獲得其他相當榮譽者。 根據新修訂的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第2項,《研究機關職員任用條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辦法》、《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研究助理職務組織並設置及定員等辦法》,應於訂定前一日生效以後首次實施之前由國家人事行政總處審議核准之組織崗位以前現有公務人員任用方式、原定員及現職分別移交之行事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1&FLNO=10)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行政訴訟案件之法定期限為: 一、對處罰或其他不利對當事人之處分,自開始生效日起六十日內; 二、損害賠償,自發生損害之日起六十日內; 三、退還金錢,自退還之日起六十日內; 四、其他,自發生爭執之日起六十日內。(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60021&FLNO=34)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5條,對公務人員的懲戒應符合法定的情節及程序。如果對公務員有不當行為的懷疑,應由主管機關或公務人員的任命機關進行調查,如果確定有違法規定或不當行為,則可以進行懲戒處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10002&FLNO=25)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8 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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