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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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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研究所(處)] 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由院長呈請 總統准成立研究所籌備處。 二、院長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 三、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經相當期間籌備,已充分完成設所計畫時,即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究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2條,設立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的程序如下: 1. 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成立研究所籌備處。 2. 院長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 3. 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籌備工作已經相當期間,且已充分完成設所計畫,即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並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究所。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所研究所有意設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研究所需要先進行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畫,然後由院長向總統呈請核准設立研究所籌備處。接著,院長會聘任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並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其中包括來自院內外的專家。最後,當學術諮詢委員會認為研究所籌備處已經籌備完畢,且已完成設所計畫,就會提請評議會評估通過,並報由院長呈請總統核准正式設立研究所。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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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研究所(處)] 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一、評議會審議通過設所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