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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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 2.研究所所長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 3.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 4.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至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不得跨越所長之任期。
- 5.研究所籌備處置處主任一人,其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任期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 6.研究所籌備處得因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資格及任期準用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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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3條的內容,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研究所所長的選任程序: - 學諮會或特派聘任小組推薦2至4位候選人。 - 院長徵求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和特聘研究員的意見後進行聘任。 - 所長負責綜理所內行政和學術事務。 2. 研究所所長的條件: - 所長必須是該所的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3. 所長的任期: - 任期為三年,允許連續任期一次。 - 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學諮會或特派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批准再連任一次。 4. 副所長的聘任: - 根據所長的推薦,由院長聘任1至2位副所長。 - 副所長的任期不得跨越所長的任期。 5. 研究所籌備處和處主任的選任: - 研究所籌備處置處主任的資格準用第2項的規定。 - 處主任的任期準用第3項的規定。 6. 副處主任的聘任: - 根據籌備處的需要,由處主任推薦1至2位副處主任。 - 副處主任的資格和任期準用第4項的規定。 可以將以上的解釋與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和範例進行對照,以確保準確理解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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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