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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該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2. 研究所所長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3.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4.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至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不得跨越所長之任期。
  5. 研究所籌備處置處主任一人,其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任期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6. 研究所籌備處得因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資格及任期準用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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