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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置特聘研究員。各級研究人員之資格,依本規程之規定。
  2. 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之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聘審要點)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3. 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置技術助理、研究助技師、研究副技師及研究技師。各級研究技術人員之資格及聘任審議程序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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