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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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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置特聘研究員。各級研究人員之資格,依本規程之規定。
  2. 2.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之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聘審要點)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3. 3.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置技術助理、研究助技師、研究副技師及研究技師。各級研究技術人員之資格及聘任審議程序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4條,該規程包含以下內容: 1.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研究所(處)可以設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職位,並且根據同一法條第15條第1項的規定,還可以設置特聘研究員。各層次的研究人員的資格要求按照本規程的規定進行。 範例: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研究所可以聘任助研究員。例如,研究所可以根據該規程的要求,從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授權下聘任一名助研究員來擔任特定的職位,從事學術研究發展等特定職務。 2.研究人員的新聘、續聘、升等和特聘的審議程序由院務會議另行制定。有關聘審要點的具體內容可以由院務會議制定。 3.根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研究所(處)可以設置技術助理、研究助技師、研究副技師和研究技師。有關各層次研究技術人員的資格和聘任審議程序的具體規定可以由院務會議另行制定。 範例: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研究所可以聘任研究副技師。例如,研究所可以根據該規程的要求,從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的授權下聘任一名研究副技師來擔任特定的職位,從事技術相關的工作。 在這個情境中,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4條的設置了不同層次的研究人員和研究技術人員職位,並對研究人員的資格和聘任審議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研究人員的選拔與管理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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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同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