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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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學門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相關學門之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至少二年,或相關學門之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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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5條,助理在資格上需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相關學門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2. 相關學門之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至少二年,或是相關學門之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且成績優良者。 該條規定主要用於界定助理在學歷和研究經驗方面的資格要求。助理必須在相關學門的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或者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的研究工作。此外,助理在這些學校的畢業成績要達到優良水平。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助理具備相應的學術能力和研究經驗,以能夠提供有效的協助。 例如,如果一位候選人具有法學相關學門的大學學歷,且成績優良,則符合第1項所述的資格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候選人完成了法學相關學門的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同時在畢業後至少從事了兩年與法學相關的研究工作並且成績優良,則也符合第2項所述的資格要求。 資料來源參考: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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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