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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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含附則)經評議會通過,由院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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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27條,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的研究人員聘期的規定如下:“一、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左:...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第17條規定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此外,根據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8條的規定,研究所的研究人員的升等事項的人事審議程序要點由院務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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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