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1條規定了秘書處的職位及職等,其中包括處長、副處長、組長、秘書、研究員、副組長、專門委員、副研究員、科長、助理研究員、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研究助理、科員、助理設計師、佐理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不同職位所屬的職等範圍不同,從簡任第十三職等至薦任第一職等等。此外,秘書處還設有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等,並置主任一人,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按照員額內派充。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軍職人員的任用不得超過編制員額的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在任用軍職人員時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內,以確保組織的正常運作。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在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公布日期可能為修正後的版本)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庫中找到。這些資料庫通常由政府相關機構或法律出版社提供,以確保提供的資訊是最新的並與問題密切相關。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組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副組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秘書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上校;專門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專員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科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中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佐理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少尉;辦事員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少尉。 秘書處設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員額內派充之。 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秘書四人,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上校;副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其中一人由簡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四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助理研究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專員八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研究助理五人至七人,科員十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佐理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上士;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上士、中士、下士。 秘書處設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員額內派充之。 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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