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2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而聘用。然而,聘用的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職稱的編制員額的三分之二。 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會議可以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相關規定,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但是,聘用的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職稱的編制員額的三分之二。 2. 這些聘用人員的聘用規定,除了遵從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還需要由國家安全會議制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這意味著聘用人員的聘用規定除了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還需要由國家安全會議制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90001)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議為因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之業務需要,爰於第一項新增必要時得聘用研究人員之規定,但不逾越研究人員職稱所列編制員額三分之二。本項修正方向係與政府改造、「契約進用人力制度」精神不謀而合,以增加政府組織中人力運用之彈性化。另為吸引優秀研究人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本會議擬訂相關聘用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議為因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之業務需要,爰於第一項新增必要時得聘用研究人員之規定,但不逾越研究人員職稱所列編制員額三分之二。本項修正方向係與政府改造、「契約進用人力制度」精神不謀而合,以增加政府組織中人力運用之彈性化。另為吸引優秀研究人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本會議擬訂相關聘用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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