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12

快速跳轉
  1. 1.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2. 2.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2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而聘用。然而,聘用的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職稱的編制員額的三分之二。 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會議可以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相關規定,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但是,聘用的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職稱的編制員額的三分之二。 2. 這些聘用人員的聘用規定,除了遵從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還需要由國家安全會議制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這意味著聘用人員的聘用規定除了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還需要由國家安全會議制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90001)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議為因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之業務需要,爰於第一項新增必要時得聘用研究人員之規定,但不逾越研究人員職稱所列編制員額三分之二。本項修正方向係與政府改造、「契約進用人力制度」精神不謀而合,以增加政府組織中人力運用之彈性化。另為吸引優秀研究人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本會議擬訂相關聘用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議為因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之業務需要,爰於第一項新增必要時得聘用研究人員之規定,但不逾越研究人員職稱所列編制員額三分之二。本項修正方向係與政府改造、「契約進用人力制度」精神不謀而合,以增加政府組織中人力運用之彈性化。另為吸引優秀研究人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本會議擬訂相關聘用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