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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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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3條,第11條規定列舉了具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對於組織法所指定的職務,應根據相關的職系標準來選用相應人員。例如,如果組織法規定的職務屬於教育職系,則應依照教育職系的相關標準來選用該職務的人員。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留任原派官等職等之職務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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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