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3條,第11條規定列舉了具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進行選用。具體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對於組織法所指定的職務,應根據相關的職系標準來選用相應人員。例如,如果組織法規定的職務屬於教育職系,則應依照教育職系的相關標準來選用該職務的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留任原派官等職等之職務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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