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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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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4條,在該法修正施行之前,原來根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並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並被列為等級相當的職務,直到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40011)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34)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因考試院已辦理過定其資格之考試,爰將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之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留用用語依考試院相關決議修正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係指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上限」相當之職務。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因考試院已辦理過定其資格之考試,爰將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之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留用用語依考試院相關決議修正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係指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上限」相當之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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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