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4條,在該法修正施行之前,原來根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並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可以繼續擔任職務,並被列為等級相當的職務,直到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40011)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34)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因考試院已辦理過定其資格之考試,爰將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之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留用用語依考試院相關決議修正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係指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上限」相當之職務。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文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因考試院已辦理過定其資格之考試,爰將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之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留用用語依考試院相關決議修正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係指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上限」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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