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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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