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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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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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6條,特勤中心為了統合特種勤務的執行,可以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會議的主席可以由指揮官或者是被指定的人擔任。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或人員參加會議。 例如,當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在執行某個特種勤務任務時,可能需要和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以確保任務的順利進行。因此,根據這個規定,特勤中心可以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並邀請相關的機關或人員出席會議,以便進行任務的協調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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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