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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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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6條,特勤中心為了統合特種勤務的執行,可以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會議的主席可以由指揮官或者是被指定的人擔任。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相關的機關或人員參加會議。 例如,當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在執行某個特種勤務任務時,可能需要和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以確保任務的順利進行。因此,根據這個規定,特勤中心可以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並邀請相關的機關或人員出席會議,以便進行任務的協調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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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