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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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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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行政機關應根據其性質及重要性,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案件。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為行政機關之一,根據該法規定成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並依照組織規程來運作。至於組織規程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相關的文件來進行進一步解釋。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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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