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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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訴願事件時,應該成立訴願審議委員會。這意味著總統府及相關機關在進行訴願審理時,必須成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來負責審理訴願案件。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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