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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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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2. 2.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了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人員安排。根據該條第1項,訴願會委員的數量在5至15人之間,其中包括一位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的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的高級職員中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的委員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的高級職員中調派專任或兼任,并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另外,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中的引用,行政法院對於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第3條進行了具體指引。例如,裁判書提到了機關首長調派委員時應具備法制專長的要求,以及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規定。此外,裁判書還提到了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願會的組成合法並提高訴願決定的公信力。 參考資料: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2018年12月26日修正)。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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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