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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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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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然而,外聘委員可以依規定獲得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案件需要外聘委員來協助審理,該外聘委員根據規程可以獲得一定的酬勞或出席費,以彌補其時間與精力的消耗。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委員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同時避免他們因為沒有報酬而產生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的情況。這也鼓勵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擔任委員,提供更全面和優質的訴願審理服務。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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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