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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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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12 條,本處辦事細則由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自行訂定。在這個條文中,沒有具體提到哪些細則的內容,但是可以理解為這些細則主要是用來規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的具體工作事項和執行細節。根據《行政規則法》第 37 條,機關訂定的辦事細則應經核准並公告施行,並且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訂定。具體的細則內容以法律或相關法規授權、訂定的方法程序等為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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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