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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3 年 02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總統府
  • 附件: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二) │ 等。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五)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 │二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研究助理 │ │三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五職等。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合計 │ │三三 │ ││ │ │ (七) │ │└─────┴─────┴───┴──────────────┘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