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2.13
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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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二) │ 等。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五)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 │二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研究助理 │ │三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五職等。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合計 │ │三三 │ ││ │ │ (七) │ │└─────┴─────┴───┴──────────────┘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2.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