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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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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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本處設置多個職稱,包括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和書記。 這些職稱中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的聘任,將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此外,組長的職務可以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的職務可以由副研究員兼任。 參考資料: -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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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