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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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