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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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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處的主任一職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負責綜理處務。在必要時,也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兼任此職。根據此規定,主任一職的任命權在於總統府秘書長,並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兼任主任職務。以最新的資料來看,我們很難找到與此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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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