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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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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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處的主任一職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負責綜理處務。在必要時,也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兼任此職。根據此規定,主任一職的任命權在於總統府秘書長,並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兼任主任職務。以最新的資料來看,我們很難找到與此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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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